工作职责:      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、区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;拟订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(行业)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;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;统筹规划、合理配置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;制定实施和评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。
    (二)推进医药卫生体制和计划生育政策改革,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改革与发展相关政策,拟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,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,完善生育管理政策,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。
    (三)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,负责药品药具、仪器设备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及日常监管工作。
    (四)贯彻党和国家中医药政策和中西医并重方针,负责中医药的继承、创新及中西医结合工作;拟订中医药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。
    (五)组织拟订公立医院改革政策措施,指导和监督公立医院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、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,组织拟订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,指导和监督民营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。
    (六)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,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、技术、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、规范、标准,实施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许可制度,制定落实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的措施,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。
    (七)组织拟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,组织实施医药卫生科学研究,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,指导推进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,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、全科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。
    (八)负责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、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并组织实施,负责全员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、统计及信息化建设。
    (九)指导、监督和管理全区社区卫生服务、农村卫生服务、妇幼卫生工作;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;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,做好出生缺陷干预工作,提高出生人口素质。
    (十)组织拟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政策措施,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制度,协调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工作。
    (十一)贯彻预防为主方针,开展全民健康教育;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,制定并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,执行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;组织调度全系统专业技术力量,紧急处置重大灾情疫情、突发事件。
    (十二)制定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,组织实施全民性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;制定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,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、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。
    (十三)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;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场所、饮用水、环境、放射、学校卫生及献血工作;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审批,组织查处卫生和计划生育违法行为。
    (十四)指导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工作,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、教育培训规划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有关规定,并组织实施。
    (十五)征收社会抚养费,督促、指导、检查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;监管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,协调卫生计生经济发展。
    (十六)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,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合作工作。
    (十七)负责来区的中央领导及重要外宾的医疗保健工作;负责国际性、国家、省、市、区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。
    (十八)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